1、公司治理基本狀況
股份公司自成立以來,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公司依據《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制定《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決策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總經理工作細則》、《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辦法》、《防止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上述《公司章程》及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從制度層面上保證了現有公司治理機制能為所有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保證股東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
(1)股東的權利
《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勒掌渌钟械墓煞莘蓊~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ǘ┮婪ㄕ埱?、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ㄈ镜慕洜I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ㄋ模┮勒辗?、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ㄎ澹┎殚啽菊鲁?、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窘K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ㄆ撸蓶|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ò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公司章程》并就股東的訴訟權、股東對股東大會的召集權、提案權、表決權等權利作出明確的規定。
(2)投資者關系管理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條專門規定了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規定,內容包括了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內容和方式、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等,對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內容作出規定。
(3)糾紛解決機制
《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且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有訴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關聯股東和董事回避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
《關聯交易決策制度》規定,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公司制定了《現金管理制度》、《銀行存款管理制度、》《報銷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倉庫管理制度》、《成本、費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對資金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管理等方面均進行了具體規定,保證了公司內控管理制度的有效運行。
2、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的評估意見
公司已建立了能給所有股東提供合適保護的公司治理機制,相應公司制度能保證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等權利。公司已在制度層面上規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糾紛解決機制、關聯股東和董事回避制度,以及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自股份公司設立以來,前述制度均能得以有效執行。同時,公司將根據發展需要,及時補充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更有效地執行各項內部制度,更好地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3、公司重大決策是否履行規定程序的評估意見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履行重大決策規定程序。報告期內,公司重大的融資、重大經營性決策等均通過公司董事會或/和股東大會審議,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4、公司章程的修改情況
2015年9月,公司由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重新制定并審議通過了新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自股份公司成立至2015年末,《公司章程》未進行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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